當前,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為引導學校師生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學校法制辦公室在全國普法辦官方發布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基礎上,整理出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問答,供學校師生學習。
1、關于傳染病的類别,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緻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鈎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已被作為乙類傳染病納入《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制範圍。
2.什麼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的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緻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内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已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3.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條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衆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的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分為特别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等級。其中,一級響應屬于最高級别的響應。
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結合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江蘇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時起,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實行最嚴格的科學防控措施。
4.在疫情防控中,個人有哪些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态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根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5.醫療機構如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們的密切接觸者?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确定;
(二)對疑似病人,确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内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6.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7.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裡的人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内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8.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緊急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9.在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麼辦?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根據第五條的規定,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人時,應當立即将其隔離,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嫌疑人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但對第八章規定以外的其他病種染疫嫌疑人,可以從該人員離開感染環境的時候算起,實施不超過該傳染病最長潛伏期的就地診驗或者留驗以及其他的衛生處理。
10.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檢疫傳染病”管理,對出入境人員主要有哪些影響?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四條的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
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必須立即将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确定;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将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确定。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屍體,必須就近火化。
根據第十四條的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當進行衛生檢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對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态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态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态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13.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有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4.對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規有何規定?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衆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标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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