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大教字[2005]205号
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現對排課、調課、停課作如下規定:
一、排課程序與原則
(一)程序
1.每學期第7周,教務處根據各年級各專業的指導性教學計劃下達下一學期的《開課情況表》。各院(系、部)認真校對、确認準确無誤,并經院(系、部)主管院長(主任)審查簽字後,于第8周結束前送教務處複核彙總。
計劃如有變動,須填寫《教學計劃變動表》,一式三份,經院(系、部)主管院長(主任)簽字同意,教務處審核,主管教學副校長批準後方可實施。
2.教務處根據複核彙總後的《開課情況表》,在第10周結束前向各院(系、部)下達下一學期教學執行計劃。各院(系、部)應及時落實,提出任課教師名單,并在第11周結束前送教務處。
3.教務處根據教學執行計劃安排學生選課,學生選課時間一般為第12—13周。
4.教務處根據已落實任課教師的教學執行計劃編排課表。各院(系、部)于學期結束前打印“任課教師教學任務書”,并對“任課教師教學任務書”認真核對,确認準确無誤後送至有關任課教師,以确保新學期的教學秩序正常。
(二)原則
1.任課教師應無條件地服從上課時間安排。
2.同課程每次以2—3課時為一排課單元,同一課程間隔天數及日課程量力求均衡。
3.各院(系、部)安排合班上課時,應從教學要求出發,學分(時數)不同的不能合班。
4.教師對上課有特殊要求(如需合班、需上機、需使用多媒體教室等),應在填寫“教學任務”時注明。在統一安排時确有困難的,任課教師應服從調度。
5.教師上課需使用微機房或實驗室,必須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規定學時數使用,否則不予安排。
二、調課和停課
(一)為了穩定教學秩序,各任課教師應嚴格按校曆規定安排教學,不得擅自調課、停課。對學校頒布的全校性放假、停課、調換休息日等決定,各院(系、部)依照學校通知執行。
(二)凡教學計劃中明确須在期初、期中或期末進行的教學實踐環節、課程設計等,應在制訂學期執行計劃時明确安排時間,開學後不得随意更改。
(三)教師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課或停課,應填寫調課單,經教研室(課程組)和院(系、部)分管院長(主任)批準簽字,報教務處備案。每學期調課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次(或不得超過課程總學時的1/3)。
(四)連續調課、停課8課時及以上者,應由系(教研室)協調安排代課教師,經院(系、部)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
(五)如無法安排代課教師卻必須停課的,需經教師所在院(系、部)分管院長(主任)簽字批準後,提前3天報教務處。
(六)凡未按上述要求申請調課的,教務處原則上不予受理。因突然發病或緊急情況來不及調課的,作缺課處理;任課教師事後必須立即向有關院(系、部)和教務處作出書面說明,按停課處理。
(七)調課(或停課後補課)應會同教務處确定時間、教室。《調課通知單》由任課教師填寫,一式四份,經院(系、部)分管院長(主任)簽字後,第二聯交教務處備案,并将《調課通知單》送學生所在院、(系)及物業管理站(教室管理站)。
(八)凡不辦理調課手續,擅自停課、調課的,一經查實按教學事故處理。
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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