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充分發揮高校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校黨支部是黨在高校的最基層組織,是黨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擔負着直接聯系引導、組織團結廣大師生員工,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到高校基層的重要職責。
第三條 高校黨支部建設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加強高校黨建工作的總體要求,優化黨支部設置,健全黨支部工作機制,豐富黨支部活動内容,創新黨支部活動方式方法,不斷推進思想、組織、作風、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設,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支部,不斷增強黨支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按照有利于開展活動、有利于黨員作用發揮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設置黨支部。
在職教職工黨支部(以下簡稱“教工黨支部”)一般按系部、專業、教研室、部門等教學科研管理實體設置。離退休教職工黨支部(以下簡稱“離退休黨支部”)一般按照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動開展等原則靈活設置。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工作性質相近的單位聯合成立黨支部。
大學生黨支部一般按學科、專業設置或按年級、班級設置,保證黨支部工作的連貫性和穩定性。班級學生正式黨員在3人以上的,原則上按班級設置黨支部。學生黨支部較多的院(系)黨委,可設立學生黨總支,加強對學生黨支部工作的指導。
探索黨支部設在實驗室、科研團隊、學生社團、學生公寓等新型黨支部設置方式。校外師生黨員較為集中的實習實訓點、海外學習進修地要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
第五條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30人,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黨小組。
第六條 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5人組成,設書記1人,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人,另設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統戰委員等。
支部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報院(系)黨委(黨總支)批準。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3年。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選派黨支部負責人。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選舉,須報院(系)黨委(黨總支)批準,延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七條 黨支部書記應由黨性強、作風正、業務好、組織管理能力較強的正式黨員擔任。教工黨支部書記應由具有3年以上黨齡的教學、科研和管理骨幹擔任,一般應兼任所在單位(部門)行政負責人。學生黨支部書記可以由專兼職輔導員、黨員領導幹部或教師擔任;也可以由黨性修養好、綜合素質強的學生黨員擔任,但應指定教工黨員負責指導。離退休黨支部書記根據離退休黨員實際情況選舉産生。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 教工黨支部的主要職責: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師生員工,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保證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積極進行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2.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工作,經常與行政負責人溝通情況,對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支部負責人參與讨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
3.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督促黨員領導幹部自覺參加所在黨支部和黨小組的組織生活,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4.培養教育入黨積極分子,做好在青年教師和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幹等優秀教職工中發展黨員工作。
5.向黨員布置開展群衆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檢查執行情況。經常聽取黨員和群衆的意見和建議,了解、分析并反映師生員工的思想狀況,維護黨員和群衆的正當權益,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配合上級黨組織做好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的工作。關心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衆組織工作。
6.做好黨費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繳及使用情況。
第九條 大學生黨支部的主要職責: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落實大學生黨員素質工程有關要求,成為引領大學生刻苦學習、團結進步、健康成長的核心。
2.加強對學生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3.組織學生黨員參與學生事務管理,努力維護高校穩定。支持、指導和幫助團組織、班委會及學生社團根據學生特點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4.培養教育學生中的入黨積極分子,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5.積極了解學生的思想狀況,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根據青年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政治教育。
6.做好黨費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繳及使用情況。
第十條 離退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組織離退休黨員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深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解和認識。
2.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實踐活動和文體活動,使離退休黨員不斷增強組織觀念,加強黨性鍛煉,保持并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永葆共産黨員本色。
3.做好發展黨員工作,關心培養離退休幹部中的入黨積極分子,對符合黨員條件,達到黨員标準的,要及時吸納。
4.及時掌握離退休黨員思想動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了解、聽取并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和有關部門反映離退休黨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協助黨委和有關部門落實好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5.支持離退休黨員自願量力地發揮作用,尤其是在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創建文明社區、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貢獻。
6. 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工作,定期公布收繳及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黨支部書記的主要職責:
1.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開黨支部大會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讨論黨支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并執行黨支部工作制度和計劃,檢查黨支部工作計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按時向支委會、支部大會及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2.抓好支部委員會的學習,按時召開支部委員會的民主生活會,加強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作用。
3.團結帶領所在單位(班級)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根據支委會的意見,對本單位(班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4.做好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服務工作。帶頭做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時了解、反映師生員工思想、學習情況,維護師生的正當權益,幫助師生解決實際困難。
5.同工會和共青團等群衆組織保持密切聯系,交流情況,支持他們的工作,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黨員發展教育管理制度。健全黨員發展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實發展黨員計劃,堅持發展黨員标準,嚴格程序,堅持“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辯”,确保發展黨員質量。積極吸收符合黨員條件的青年教師、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幹、優秀學生入黨。堅持“三會一課”制度,嚴格組織生活,積極教育引導黨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健全學習及實踐活動制度。制定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計劃,圍繞提高黨員素質和黨性修養,堅持“三亮三比三評”,完善黨員承諾踐諾、黨員示範崗、黨員示範區、黨員志願服務等制度,緊密結合中心工作開展學習及實踐活動,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支部。健全黨費管理制度,黨費收繳使用情況及時公開。
第十三條 黨内民主建設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重要問題必須集體讨論決定。健全黨支部工作情況通報、重大事項征求意見建議、有關事項公開公示等制度,認真聽取黨員對黨支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黨員參與和監督黨支部和本單位的重要工作。健全黨性分析評議制度,黨支部班子成員定期與黨員談心談話,對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問題以及群衆有意見的黨員,及時進行提醒和嚴格要求。
第十四條 黨内激勵關懷和聯系服務群衆制度。建立健全黨内表彰、結對幫扶制度,工作上激勵、生活上關心,加強對黨員的關懷幫扶。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系群衆制度、學生黨員聯系學生骨幹制度,拓寬黨員聯系服務群衆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師生的思想情緒和實際困難,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主動做好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的工作,提高做好新形勢下群衆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十五條 工作機制。切實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形成黨委統一領導,有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黨支部建設工作機制。學校黨委要定期了解和研究黨支部工作,針對學校中心任務提出階段性指導意見。高校二級黨委(黨總支)對黨支部建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黨委(總支)書記是本單位黨支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校、院(系)黨員領導幹部要聯系黨支部。
第十六條 考評機制。堅持黨支部自查與上級黨組織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建立黨支部晉位升級長效機制。高校二級黨委(黨總支)具體指導黨支部制訂工作目标,并負責做好所屬黨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所在單位綜合考評。表彰先進黨支部,總結推廣先進黨支部經驗做法,限期整改後進黨支部。
黨支部書記每年底要在黨支部大會上進行述職,通過自評、黨員評議、上級黨組織認定等形式确定黨支部書記考核結果,考核結果作為獎懲、幹部推薦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保障機制。學校黨委應将黨費收入适度下撥給各院(系)級黨組織。高校黨委應設立專項經費,按照教職工黨員年人均不少于200元、學生黨員年人均不少于50元的标準核定黨支部工作經費,并逐年有所提高。加強黨員活動室、實踐基地、黨建網站等黨支部活動陣地建設。加強黨支部書記培訓,提高其思想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能力。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并落實黨支部書記有關待遇政策,并将黨支部書記工作經曆作為重要的基層工作經曆。發揮高校學科和人才優勢,積極開展黨支部工作研究,為加強高校黨支部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決策依據。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機制。按照黨建工作責任制有關要求,省委教育工委加強對高校黨委抓黨支部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委教育工委負責解釋。各高校黨委根據本規定制定本校黨支部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